(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協議與雙方的法律責任:
1、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雙方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三)被派遣勞動者權益
1、依法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的政治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派遣單位的義務 1、雇主義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用工單位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勞務派遣單位的禁止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七)用工單位的禁止行為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八)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共同禁止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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