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十不同
一、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是派遣工。
而外包公司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二、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派遣而言,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需要的是勞務派遣單位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勞務派遣單位并不相關。
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三、用工范圍不同
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
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并且外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
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五、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是“員工數”。
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是“項目數”。
六、管理角色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員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便某個管理人員本身也是派遣員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管理職能。
勞務承包單位員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發包企業并不參與對承包單位員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
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八、相互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系,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關系。用工單位應該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守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責協議。
勞務外包只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雙方發生關系,發包方與承包方員工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也無須簽訂任何協議。
九、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關系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務外包作為一個經營服務項目,發包方承包方之間關系處理適用合同法。
十、違法后果不同
勞務派遣關系中,如果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并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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