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 委托招聘 ◆ 員工體檢
◆ 手續辦理 ◆ 員工培訓
◆ 合同管理 ◆ 薪酬發放
◆ 檔案管理 ◆ 社會保障
◆ 后勤管理 ◆ 爭議處理
◆ 法規咨詢
【勞務派遣適用范圍三性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實施。”全國人大工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
答復,答復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是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長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動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勞務派遣經營服務四大原則】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有著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因此自然有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雇員租賃原則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況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面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則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政策。
◆拒絕墊付原則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受益規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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