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項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如何訂立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有具體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于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可能涉及到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勞動關系的某個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方面的問題也逐漸展現,想要一勞永逸在一個集體合同里面解決所有問題越來越不可能。為了減少協商談判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也為了更有針對性、更有效地解決勞動關系某一個方面的問題,工會在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中訂立專項集體合同,逐漸成為一種普遍形式。像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社會關注較多的方面已經簽訂了不少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規定》中也有不少相關規定。但是“專項集體合同”的概念在法律層面上還沒有出現過,勞動合同法有必要對此予以規定。
所謂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隨著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認識逐漸深入,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越來約為社會關注。在已有《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前提下,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某行業、某企業實際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協議,已經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關注。例如在安全事故多發的采礦業,制定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呼之欲出。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女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專項協議,它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制定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往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機制和手段。例如專項集體合同里規定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業工會委員會、職工民主管理和進修、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企業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對月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企業不得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單位每年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集體合同還對合同的檢查和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使女職工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的維護和保障。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年提出,中國將力爭在五年內,使各類企業都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一種制度安排。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職工一方明顯處于弱勢。代表企業利益的一方往往組織嚴密,具有很強的專業素質,而代表職工利益的一方往往是由選舉、任命等方式臨時產生,缺乏談判的動力與技能,致使工資談判常常走過場,難有實際效果。為此,企業職工一方需要借助有組織的工會力量,能夠真正與企業一方平等協商,訂立工資調整機制方面的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午報》2005年10月15日報道,北京市將全面啟動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據統計,截至2005年7月,全市已有522家企業簽訂了以集體協商工資為內容的集體合同。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相比之下,工資集體協商更加科學民主,代表著一種進步的趨勢,因此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可以簽訂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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